申报品名为羽造牌幼方形挂耳式型非医用一次性
当事人该当自本行政惩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履行上述惩罚决定。
当事人委托联邦快递(中国)无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4月1日以一般商业体例向海关申报出口货色一票,报关单号为745,申报品名为羽制牌长方形挂耳式型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申报商品编号为6307900010,申量为5000个,申报总价为CIF2220欧元。经海关检验,上述出口货色现实为医用口罩,取申报不符。
中国质量旧事网讯 2020年4月28日,上海海关网坐发布中华人平易近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赫美斯(上海)磨料无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惩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169号)。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惩罚决定的,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可自本行政惩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惩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告状。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色报关单证、海关货色检验记实单、现实货色外包拆照片、海关及当事情面况申明等为证。
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关法》第九十、《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当事人过期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提告状讼的,海关能够将的货色、物品、运输东西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供给的抵缴,也能够申请强制施行。
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惩罚: